(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案例
近日,天津新港海关在海运分运行李渠道查获植物种子2KG。海关关员在对一票旅客行李进行人工拆箱查验时发现未见申报的植物种子一袋,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嫌疑,海关关员随即对上述物品予以暂扣。后经动植食中心鉴定,该批植物种子为红芸豆( Phaseolus vulgaris )种子。
海关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中明确规定: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属于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产品,严禁携带进境。
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九)新鲜水果、蔬菜。
(十)鲜切花。
(十一)烟叶。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海关提醒
虽然有相关法律约束,但是谎报瞒报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情事也时有发生。海关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未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禁止携带、寄递进境。
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动植物检疫处
编辑:魏金燕
审核:段悦、高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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