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你提到了《民法典》278条,那你必须首先承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一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权);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多层住宅业主一一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权);【无电梯】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无电梯】
3,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无电梯】
多层住宅业主哪来的权利使用《民法典》278条第七款一一“改建、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