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锦州医疗事故律师:小诊所滥用消炎药过敏死亡
发布于 2018.11.28 浏览 504 次
患者(1963年4月14日出生)曾于2011年3月、4月多次就诊于XX医院。2012年9月5日、6日、7日、11日及10月8日,患者因“支气管哮喘发作”曾至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次就诊。10月11日,患者至XX医院内科就诊。门诊病卡封面记录:药物过敏史(-)。内页未书写。处方笺:盐酸多西环素片0.1×100片×1瓶;用法:0.1口服,2次/日(一个疗程3-7天)。次日凌晨4:00,患者在家中猝死。XX认为,患者因气急、咳嗽至XX医院就诊,医方违反医疗诊疗常规,在未作体格检查及任何化验的情形下给予哮喘患者开具了可能会引起过敏性休克和哮喘的药物,并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故XX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XX医院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3,760元、医疗费191.50元(含救护车费173元)、丧葬费25,984元、误工费8,700元、交通费2,942.50元、住宿费1,000元,合计421,289元;并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原审审理中,XX医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应其申请,原审法院遂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钭兴根与XX医院间医疗纠纷组织医疗损害鉴定。2013年9月23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沪医损鉴【2013】205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其“分析说明”认为:
1、2012年10月11日患者至XX医院就诊。医方在接诊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①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病史空白无任何记录,对患者的病情难以判断;
②违反临床抗生素使用规范,未写明使用抗生素的明确指证,处方药量超出诊疗规定。上述过错说明医方未履行专业注意义务,不能完全排除由此导致患者某些病情未被及时发现而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医方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鉴定现场询问医患双方,患者虽然既往有哮喘病史,但本次就诊时一般情况较好,患者在离开医院后半天左右在家中猝死(因未做尸体解剖,患者的确切死因不能明确),因服用盐酸多西环素片致过敏性休克及诱发哮喘发作的依据不足。
据此得出鉴定结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X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履行专业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与患者钭兴根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钭兴根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后XX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鉴定人予以书面答复。上海市医学会接函后于2013年11月20日书面答复如下: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病史空白未书写及违反抗生素使用规范的严重错误,不能排除由此造成的患者病情未被发现以及延误诊疗的可能性,据此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患者死亡明确系医方行为直接造成,则不仅仅是次责,而应承担至少主要以上责任。
判决:一、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死亡赔偿金803,760元、医疗费191.50元(含救护车费173元)、丧葬费25,984元,合计829,935.50元的30%计248,980.65元;
二、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多西环素
功能主治:1. 本品作为选用药物之一可用于下列疾病。
(1) 立克次体病,如流行性斑疹伤寒、地方性斑疹伤寒、洛矶山热、恙虫病和Q热。
(2) 支原体属感染。
(3) 衣原体属感染,包括鹦鹉热、性病、淋巴肉芽肿、非特异性尿道炎、输卵管炎、宫颈炎及沙眼。
(4) 回归热。
(5) 布鲁菌病。
(6) 霍乱。
(7) 兔热病。
(8) 鼠疫。
(9) 软下疳。
治疗布鲁菌病和鼠疫时需与氨基糖苷类联合应用。
2. 由于目前常见致病菌对四环素类耐药现象严重,仅在病原菌对本品敏感时,方有应用指征。葡萄球菌属大多对本品耐药。
3. 本品可用于对青霉素类过敏患者的破伤风、气性坏疽、雅司、梅毒、淋病和钩端螺旋体病以及放线菌属、李斯特菌感染。
4. 可用于中、重度痤疮患者作为辅助治疗。主要成分:本品主要成份盐酸多西环素D。包装规格:0.1g(按C22H24N2O8计)用法用量:抗菌及抗寄生虫感染:成人,第一日100mg,每12小时1次,继以100~200mg,一日1次,或50~100mg,每12小时1次。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和宫颈炎:一次100mg,每12小时1次。共7日。非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由沙眼衣原体或解脲脲原体引起者,以及沙眼衣原体所致的单纯性尿道炎、宫颈炎或直肠感染:均为一次100mg,一日2次,疗程至少7日。梅毒:一次150mg,每12小时1次,疗程至少10日。8岁以上小儿第一日按体重2.2mg/kg,每12小时1次,继以按体重2.2~4.4mg/kg,一日1次,或按体重2.2mg/kg,每12小时1次。体重超过45kg的小儿用量同成人。不良反应:1. 消化系统:本品口服可引起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胃肠道反应。偶有食管炎和食管溃疡的报道,多发生于服药后立即卧床的患者。
2. 肝毒性:脂肪肝变性患者和妊娠期妇女容易发生,亦可发生于并无上述情况的患者。偶可发生胰腺炎,本品所致胰腺炎也可与肝毒性同时发生,患者并不伴有原发肝病。
3. 过敏反应:多为斑丘疹和红斑,少数病人可有荨麻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过敏性紫癜、心包炎以及系统性红斑狼疮皮损加重,表皮剥脱性皮炎并不常见。偶有过敏性休克和哮喘发生。某些用本品的患者日晒可有光敏现象。所以,建议患者服用本品期间不要直接暴露于阳光或紫外线下,一旦皮肤有红斑应立即停药。
4. 血液系统:偶可引起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和嗜酸粒细胞减少。
5. 中枢神经系统:偶可致良性颅内压增高,可表现为头痛、呕吐、视神经乳头水肿等,停药后可缓解。
6. 二重感染:长期应用本品可发生耐药金黄色葡萄球菌、革兰阴性菌和真菌等引起的消化道、呼吸道和尿路感染,严重者可致败血症。
7. 四环素类的应用可使人体内正常菌群减少,并致维生素缺乏、真菌繁殖,出现口干、咽炎、口角炎和舌炎等。注意事项:1. 应用本品时可能发生耐药菌的过度繁殖。一旦发生二重感染,即停用本品并予以相应治疗。
2. 治疗性病时,如怀疑同时合并梅毒螺旋体感染,用药前须行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及血清学检查,后者每月1次,至少4次。
3. 长期用药时应定期随访检查血常规以及肝功能。
4. 肾功能减退患者可应用本品,不必调整剂量,应用本品时通常亦不引起血尿素氮的升高。
5. 本品可与食品、牛奶或含碳酸盐饮料同服。禁忌:有四环素类药物过敏史者禁用。孕妇用药:本品可透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沉积在牙齿和骨的钙质区内,引起胎儿牙齿变色、牙釉质再生不良及抑制胎儿骨骼生长,该类药物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胎作用,因此孕妇不宜应用。
本品可自乳汁分泌,乳汁中浓度较高,哺乳期妇女应用时应暂停哺乳。儿童用药:8岁以下儿童禁用。药物相互作用:1. 本品可抑制血浆凝血酶原的活性,所以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需要调整抗凝药的剂量。
2. 巴比妥类、苯妥英或卡马西平与本品同用时,上述药物可由于诱导微粒体酶的活性致多西环素血药浓度降低,因此须调整多西环素的剂量。药理作用:四环素类抗生素。该品为广谱抑菌剂,高浓度时具杀菌作用。许多立克次体属、支原体属、衣原体属、非典型分枝杆菌属、螺旋体也对该品敏感。该品对革兰阳性菌作用优于革兰阴性菌,但肠球菌属对其耐药。其他如放线菌属、炭疽杆菌、单核细胞增多性李斯特菌、梭状芽孢杆菌、奴卡菌属、弧菌、布鲁菌属、弯曲杆菌、耶尔森菌对该品敏感。该品对淋病奈瑟菌具一定抗菌活性,但耐青霉素的淋病奈瑟菌对多西环素也耐药。多年来由于四环素类的广泛应用,临床常见病原菌对该品耐药现象严重,包括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菌及多数革兰阴性杆菌。该品与四环素类抗生素不同品种之间存在交叉耐药。该品作用机制为药物能特异性与细菌核糖体30S亚基的A位置结合,抑制肽链的增长和影响细菌蛋白质的合成。动物试验证实该品有致畸性。体外试验表明该品在一定浓度时有致突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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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医疗事故律师李晓东介绍:http://lawyers.66law.cn/s280642602092c_i51751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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