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在字里行间呼应着社会现实,用行文条款书写着人民权利。民法典的每一条款,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婚姻家庭、生产生活……几乎公民的所有民事活动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共1260条,据不完全统计,事关农业农村农民的有55条,其中最重要部分就是物权篇中“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330条-第343,共14条)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承包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分(他物权),其权能有占用、使用、收益,但不包括处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特点
1. 原则上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但需具备如下条件:(1)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 (2)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 (3)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期限,如耕地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30-50年; 林地承包期是30-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处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取得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合同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让人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均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限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3)我国立法原则上否认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方权力与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承包人的权利
一是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二是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应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并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交付收益。
2.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
主要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发包人的义务
一是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 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调整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二是发包人在承包期内通常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承包人连续2年弃耕地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五)关于土地经营权背景、区区和法力效力
1.土地经营权的产生背景
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出现,源于国家政策中提出的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思想,即农村土地之上可以存在三种权利:首先,农村土地之上所有权,一般归集体享有。其次,农村土地之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产生的过程是: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就土地享有的权利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农村土地之上有土地承包权,其产生的过程是: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入股、或用其他方式流转给他人,他人就土地享有的权利便称之为土地经营权。
2.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分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权益仍然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则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消灭,仅仅是不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而由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在租期届满、入股期限届满等情况下(最长时限为20年,超过20年需要),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恢复。
。3.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规定,并未涉及流转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经营权,也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其不存在登记问题,也就谈不上通过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262条,第362条-第365条)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所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所有。
(三)农村宅基地实施“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市、县可以在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为确保农村村民住有所居,宜春市2021年作出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原则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对于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问题,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是用益物权,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进城落户农民是可以保留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在出、出租、赠与住宅后,将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四)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五)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民建房承诺书》等资料,村民小组会同村民理事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讨论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组长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5日内完成审查,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审批意见。
(六)申请宅基地建房农户要注意事项
1.按照建房指定位置开工建房。在获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乡镇政府将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不得提前自行开工。
2.宅基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房子建筑风格符合当地特色。宜春市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提供5套以上不同户型设计方案,免费供农户选择。建房农户应按照当地统一的农房建筑风格,按照官方推荐房子图纸或类似图纸确定房子设计方案,进行建造。
(七) 村集体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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