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

 你们好!首先对您辛勤耕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为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致以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秋收在即,我们在为您的丰收感到欣慰的同时,希望您不要焚烧秸秆,自觉投身到秸秆禁烧工作中来。

秸秆禁烧是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推动实施我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犹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做好秸秆焚烧工作的通知》(上环委办字【2021】7号)《上犹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焚烧管控的紧急通知》(上环委办字【20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县秸秆禁烧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2、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谷物、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
 3、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
一是危害人体健康。焚烧产生大量烟雾,对眼睛、鼻子和咽喉产生不良刺激,易引发咳嗽、胸闷、流泪、支气管炎等疾病,直接影响身体健康。

二是影响生态环境,焚烧秸秆所形成的滚滚浓烟、片片焦土,是对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

三是容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影响交通安全,同时对电力设施、粮油库等敏感设施也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五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露天焚烧秸秆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农田作物质量和产量。

4、对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行为的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鼓励向属地乡(镇)政府投诉、举报各种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

 广大农民朋友,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秸秆禁烧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美好上犹离不开您的支持和参与,希望大家积极响应号召,克服焚烧秸秆陋习,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建设绿色低碳上犹做出应有贡献。

来源: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