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4.26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连载③
连
载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4.26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03
知识产权日
《4.26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三
——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XX种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简述案情:
原告合法持有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第4477880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包括植物种子、农业用种子、农业用未加工种子和播种用种子等,注册日期:2020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2021年4月初,原告发现被告在XX网销售农大372玉米种子,不但假冒原告的企业名称、地址、包装装潢,还假冒了原告的上述第44778801号注册商标。经与XX网的开办单位交涉,该单位将涉嫌假冒第44778801号注册商标的商品下架并提供了销售者的基本信息和销售记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停止销售标注有商标的商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案件评述:
原告河北巡天于2020年11月7日取得第4477880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的商标是,原告在其生产并销售的农大372玉米种子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在XX网销售商品农大372玉米种子包装袋上标注有商标及原告的企业名称、地址、包装装潢,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判决被告三倍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因此本案对故意侵犯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充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惩罚,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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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