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食品实控人因负债引发诉讼案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9月21日,永丰食品(835566)补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公告显示,根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公示信息,2016年12月29日,白世洲因“其它规避执行”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2015年3月18日,永丰食品与张焓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350万元,借款期限15天,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1日,借款利率按月2%计算;由永丰粮油、永丰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哲、白皙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时以永丰粮油、永丰食品资产作为抵押。由于未及时还款,张焓

向吉林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9日下达(2015)吉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对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裁定永丰食品于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张焓本金1,350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给付;永丰粮油、永丰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哲、白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14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吉02执113号执行裁定书。

2016年12月29日,白世洲因“其它规避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予以公布。

此外,根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公示信息,2016年10月21日,白世洲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2014年8月4日,蛟河市永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永丰食品”前身)同路程翔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永丰食品向赵文岩借款7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8月4日起至9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50‰。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松山食品有限公司、蛟河市明达彩色包装制品厂、蛟河市曙光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枫嘉园项目部、陈伟、杨明、王建波、永丰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哲、綦达勇、舒高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转入收款人永丰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账户。

2015年11月12日,因未能按期偿还此笔贷款,路程翔诉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6日依法作出(2015)丰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丰食品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程翔借款本金700万元(2015年7月1日偿还20万利息自上述欠款中扣除),自2014年8月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2%支付利息;由永丰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哲、綦达勇、舒高清、陈伟、杨明、王建波、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明达彩色包装制品厂、蛟河市曙光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枫嘉园项目部、蛟河市松山食品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11月20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吉0211执468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理,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0月21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将白世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予以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公示信息,2017年2月14日,白世洲因“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公示信息,2017年8月28日,白世洲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永丰食品表示,白世洲因负债引发的诉讼案件,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供货放缓,缩短账期。对此,该公司通过主动沟通,说明今年产品产量、质量、销售和可实现的效益可以保证支付货款等相关情况,双方保持长期合作。

此外,该公司发生诉讼案件,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债务利息增加,财务成本升高,降低公司利润。对此,永丰食品采取调整种植结构、开发有机农产品(000061,诊股),以有机产品的利润增长抵销财务成本的增加并拉动利润增长,实现比上年利润增长一倍的目标。

白世洲目前已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但仍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的有关规定,公司将重新对副总经理进行任免。

白世洲先生正在积极同债权人及法院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其表示将尽快解决上述事项。

新三板在线获悉,永丰食品于2016年1月22日挂牌新三板,公司主要业务为速冻甜糯玉米、青贮饲料、速冻玉米粒的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