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历史脉络与纹理具保存价值者。

三、设计形式具艺术特色者。

重要聚落之登录,依下列基准为之:

一、整体及周围环境具重要地方特色者。

二、整体历史脉络与纹理具重要保存价值者或濒临消失者。

三、整体设计形式优良具全国独特性之艺术特色者。

重要聚落之登录,依下列程序为之:

,函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二、地区发展、沿革现况及整体特色。

聚落登录之废止,依下列基准为之:

一、整体环境因故减损或变迁,丧失地方特色者。

二、历史脉络与纹理因故损毁或变迁,已不具保存价值者。

三、设计形式已丧失艺术特色者。

重要聚落登录之废止,依下列基准为之:

一、整体及周围环境因故减损或变迁,丧失重要地方特色者。

二、整体历史脉络与纹理消失,无法呈现重要保存价值者。

三、整体设计形式已丧失全国独特性之艺术特色者。

聚落或重要聚落之废止程序,由主管机关准用登录程序办理。

利用,应采下列方式辅助之:

一、补助聚落保存调查及登录之经费。

二、补助聚落保存、维护及再利用之相关经费。

三、提供聚落保存、维护及再利用相关之咨询及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