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王建华、法律本科学历、系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原始高级合伙人于2
王建华、法律本科学历、系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原始高级合伙人(于2000年合伙创建该所)。自1997年5月开始执业至今。业务特长:重大复 杂刑事案件辩护(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在公安提请逮捕阶段提供辩护意见争取不捕、擅长检验起诉阶段提前辩护介入、说服人民检察院依 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决定取保候审、办案过程中证据逻辑分析、非法证据排除判断与操作、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与法理运用、 与检方正确进行控辩交易、进行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的缓刑建议说服法院决定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