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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检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111 年各机关受理公务
主旨:检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111 年各机关受理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案件及处理情形统计表”1 份,请依式填列并于本( 11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前汇送本府,请查照。 二、按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第 21 条规定:“中央二级以上机关、省政府、省咨议会、直辖市政府、直辖市议会、县(市)政府及县(市)议会应于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汇整各该机关及所属机关(构、学校)受理之涉讼辅助案件及其处理情形,并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三、该会为办理 111 年 1 月至 12 月受理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案件及处理情形,请各机关依表填报附表一及附表五调查表,另如有医疗从业人员(含医事人员及医疗机构聘雇约用人员)、警察人员或土木工程职系人员因公涉讼,请续填附表二至附表四及附表五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