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
近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公布了2020-202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表彰决定,本所王健律师被授予”大连市2020-2021年度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王健律师系辽宁恒信律师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专业,曾就职于大型企业集团,从事企业法务工作。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于保险法、劳动法领域,现任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019年11月14日,在经历了8个多月的调研、讨论与征求意见后,最高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称为“九民纪要”。 纪要的下发对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它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具有重要意义。 九民纪要全文共12个部分,130个问题,4万余字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公司法律事务、合同起草及 审查、企业收购并购、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等。 自 2014 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实践经验与诉 讼技巧。在工作中 着重加强非诉讼业务能力的提升、尤其关注活力日益强劲的 民营经济法律事务,曾经及目前顾问于多家企事业单位,其中包括:云南大益茶 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二十余家分子公司、云南省佛教协会、昆明方舟矿山设备 有限公司、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云南泰运拍卖有限公司、广州市力力安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鹿角巷品牌) 、昆一中国际部、昆明隆瑞飞机维修服务有限 公司、云南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滇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司行为的认定规则,改变过度强调公章效力的观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作为个体组织,其表示意思的方式必然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宜进行弱化,但可以进行裁判思路上的指引
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长垣所,坐落于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24楼,系在国家投入大、高速发展的长垣地区的战略布局点,依托平台资源,秉秉承着“忠为本,德为先,人行天下”的执业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业务涵盖民商事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保险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ppp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及执行法律事务等服务领域。多年来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为河南省文旅厅、河南省广发银行等、中国人保财险等多家政府机构、银行、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上海九泽(蚌埠)律师事务所正式获安徽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许可证,成为继浙江杭州之后,九泽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第二家分所。 九泽蚌埠分所位于皖北地区首屈一指的超高层建筑,180米摩天双塔写字楼-绿地珠峰。其地理位置临近市政府,与诸多市直单位为邻,占据滨湖新区的核心发展地带,尽享城市实施“东进、南拓”战略之利好,是城市政商文居综合中心区域,环境优美,配套设施便利
2020年7月4日,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成功中标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项目。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建于1954年6月,办公地址位于自由大路6233号,邮政编码130031,负责审理辖区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审判监督案件, 曾多次荣获国家级荣誉,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应安检安防的需求,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进行对外招标
民商事诉讼、执行案件、刑事案件等,公司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熟悉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在法院工作七年期间,曾在多个不同部门参与许多重大案件诉讼和执行的工作,包括参与了有关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金融资产处置、经济合同、知识产权等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和处理,有丰富的相关业务经验。 在律所工作数年期间,参与了大量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服务对象包括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Investments 2234 Overseas FundІІ B.V.基金公司、天津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广州潮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南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诉讼和日常法务工作等专业的法律服务
孙明律师是拓维律师事务所税法团队主要负责人,孙律师加入拓维前长期在法院工作,有着长达15年的审判实务经验,审理过大量的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对各类案件的解决均有着独到的见解和准确的判断。 孙律师加入拓维后,一直深耕于行政法特别是财税法方向,为包括福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阿里巴巴集团、超大集团等多家政府机关、商业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在行政征收和涉税行政争议方面,是多起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代理过如福建超大集团与浙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争议案、湖南笔电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争议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大宗涉税行政诉讼案件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本条是关于违约金过高问题行使释明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