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
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2月22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广大医务人员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当前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医务人员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压力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方面支持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战胜疫情斗争
职工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或工作时间外的一定期限内死亡的话,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经过了工伤死亡认定后,其家属就能获得工亡赔偿。那么工伤死亡认定时间需要多久呢?小编马上为您介绍。 1、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部门予以受理
(2004.08--2006.12安徽省党校本科班法律专业学习) 2010.03--2012.03 固镇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执法监督室主任; 2012.03--2014.12 固镇县委政法委纪检组长、执法监督室主任; 2014.12--2017.10 固镇县委政法委纪检组长; 2017.10--2019.03 固镇县委政法委委员、维稳办副主任; 负责做好军队转业、复员、离退休等退役人员的移交安置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综治、**、普法、宣传、工会等工作;分管优抚安置股(双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时间:08:00----12:00;14:30----17:30(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我局2021年11月5日将《黄山市村(居)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2月5日共收到修改意见4份。其中休宁县民政局建议增加“公开时间”项;歙县民政局建议增加“卫生健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救助情况”、“征兵、抚恤、优抚工作情况”、“扶贫、移民后扶持资金”等一级事项;市教育局建议将表格第7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情况”公开时限修改为“每学期一次”,公开时间修改为“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5天”,公开主体修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开渠道及载体修改为“学校公开栏”;市卫健委建议将表格第一条公开内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及实施情况”修改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实施情况”。以上意见均已采纳
1、负责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及岗位责任制宏观管理和监督落实工作。 2、负责学院用人计划的制订、申报、落实;负责办理各类人员校内外调动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 3、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勤、考核、鉴定及行政奖惩工作
陈某时年八十五岁,系离休干部,终身未婚,膝下无子女,现和外甥女一家共同生活。根据国家政策,离休干部在死亡后,其家属可获得数目可观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为了避免家庭纠纷,陈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对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归属以及后事安排在生前做好处理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无过错方都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处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也就是说,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都会受理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教人员退抚基金提拨费率自民国112年1月1起调整为15% 主旨:公教人员退抚基金提拨费率自民国 112 年 1 月 1 起调整为 15%案,请查照。 一、依据本府人事处案陈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 111 年 11 月 7 日台管业一字第 1111683549 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教人员退抚基金提拨费率业经考试院及行政院会同厘订公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为 15%,请各机关学校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依修正之军公教人员退抚基金费用缴费标准办理每月退抚基金费用缴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