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本院受理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淑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6民初2184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623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冻扣、解冻)、结案通知书: 一、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具体银行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 三、经执行,被执行人陈活强、张彩凤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第九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四)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 (五)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省 负责全省对机电产品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和之后的过程中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会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2.判令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U9716的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为粤AU9716货车垫付保险费5966.87元及车船税93.68元共6060.55元及其自垫付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022年挂靠费6774元(按6774元/年)及其自欠费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苏上国诉被告李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全部借款40000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310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3106号转程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关于张艺馨与广州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裁[2021]53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2)粤0115执12130号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40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本院立(2022)粤01执6642号案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664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40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小炎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字〔2022〕第61号),申请人主张你公司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347384元。因你公司无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都县登峰大道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志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50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29952.1元、利息1322.74元、分期手续费2013.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51.53元,并支付从2021年0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