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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向行政机关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众版
民众向行政机关
民众向行政机关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众版) 民众向行政机关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机关版) 性别平等政策纲领(106年1月修正函颁)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100.6.8) 申请资格:设籍本市4个月以上,就读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国内“私立”大专院校原住民族在学学生,其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本市最低生活费2倍以下(即3万562元以下)。 受理期间:由就读学校于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请,并初审申请文件及造具学生名册,至迟于四月十五日前函文至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复审,逾期不予受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转知行政院公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宣导
转知行政院公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宣导。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CEDAW),并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内容阐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及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之歧视,确保男女在教育、就业、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此一公约可称之为“妇女人权法典”,开放给所有国家(state)签署加入,不限于联合国会员国,全世界已有187个国家签署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