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常常因为自我保护,谎言就脱口而出,生活里许多事情都充满谎言,但谎言也是有分善意与恶意。在法律上诈骗后获得金钱,这种行为是犯法的,但诈骗就是不对吗?其实跟谎言一样,有是有分好与坏,用诈骗逃离危险,是很正当的,但用诈骗不当得利,那就是不好的,而要如何避免被诈骗很重要,很多人现在都委托征信社帮忙调查,避免自己掉入诈骗圈套里。 诈骗有分很多种类型,宗教、网络、电话等等,但其中都脱离不了贪这个字,不管是贪钱、贪色,都是因为贪念,才容易被诈骗和骗人
近日,江西大余法院执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郭某代领彩票奖金将账户的119万余元消费和占有,法院执行立案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最后由家属代为履行120万元。 据大余法院官网介绍,原告龚某与被告郭某系表兄弟,2021年12月,原告购买彩票中了一等奖,原被告二人便一同前往南昌领奖,因疫情防控需要,只允许一人领奖,原告委托被告代领彩票奖金,奖金入账后,被告却将账户的119万余元消费和占有,导致成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需归还原告共计120万元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原文保留”现行法律规定的有457个条文,占比36.3%。从保留比例来看,《民法总则》由于立法时间较近,绝大多数条文得以原文保留,《物权法》有近半数条文得以原文保留,《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约有四分之一条文得以原文保留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7 号)(以下简称《决定》),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侵权责任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而发布的具体司法指导意见。 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违章建筑,系指未经保存登记之建物,虽无所有权可言,但因具有经济价值,仍为财产权之一种,并且实务上以事实上处分权作为违章建筑之所有权依据,故违章建筑被他人无权占有时,事实上处分权人得向他人,依民法第179条主张返还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或依民法第184条请求损害赔偿,或依民法第962条请求返还该违章建筑。 此外,违章建筑被他人毁损时,事实上处分权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事实上处分权人虽不能取得违章建筑所有权之移转登记,但其已占有、使用、收益该建物,并得为事实上处分,当建物遭他人毁损或灭失,事实上处分权人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等,即已受侵害,因此事实上处分权人,应如同物之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物般,同受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保护
近日召开的2020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2020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要坚决打赢这场战斗,使监管工作始终置于严密监管之下,并重点提及高风险机构、影子银行、违法违规搭建的金融集团、网络借贷等几个高风险领域。 此前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今后一段时间仍要坚持强化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得益于近年来的严格监管,当前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总体平稳,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以及流动性比例等关键指标均处在合理区间,重点领域的金融风险也得到了有效控制,比如影子银行规模三年来持续收缩,不合规网贷机构大范围良性退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逐步化解等
2018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北京市管辖范围内北京市房地产业唯一案件类型是:民事。具体情况如下图: 2018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北京市管辖范围内北京市房地产业唯一一级案由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具体情况如下图: 2018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北京市管辖范围内北京市房地产业唯一二级案由是:合同纠纷
1单选题施工单位将一笔本应支付给A材料商的材料款误支付给B材料商,A材料商无权直接要求B材料商返还货款。这体现了债的()。 [解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近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火腿肠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2000元的处罚。 执法人员对金乡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集装箱式房屋内,员工将某品牌火腿肠原标签的生产日期擦掉,再重新贴上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因其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