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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社会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支持和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及时发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统计工作公开透明现将受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公布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从事统计活动发生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电话举报渠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宁政规发〔2018〕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石政规发〔2019〕1号)要求,根据《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平党办发〔2019〕10号)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县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行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按照《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要求,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