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文摘要:本办法所称之为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需要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挂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工信部就《乘用车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分数分段管理办法》修正案(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主要改动内容还包括:一、改动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2月1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科技部办公厅等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 各有关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部署,更好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任务部署,进一步激活科技成果转化内生动力,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注册地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在园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园中央单位可以根据《条例》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在适用《条例》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发布《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12年4月6日发布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内部审计的职业化发展,根据《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办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本项目要求的服务能力; 3、供应商已纳入财政部PPP咨询机构库; 6、在“信用中国”网站([URL])、中国政府采购网([URL])、“信用山东”网站([URL])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招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招标活动; 1.时间:2019年7月23日18时0分至2019年7月30日23时59分(报名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方式:①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完成注册并验证通过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针对本项目点击报名。②采购公告下方的采购文件仅供查看,供应商须报名后在“招标文件领取页面”下载电子采购文件(.dzzf)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事项? 《**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为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引导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功能、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0年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武经信中小〔2020〕70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均可自愿申报示范基地。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2017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今年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