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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 号)、《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168 号)和《云和县民政局关于发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生活补助金的通知》(云民福〔2015〕148号)以及《2020年云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就孤困儿童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 (一)托养丽水万地儿童福利院养育的孤儿,其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1-2025年孤残儿童代养费标准的通知》(丽民〔2020〕65 号)执行,2021年为每人每月3150元。 (二)本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888元)的70% 确定,每人每月16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