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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呼科字〔2021〕47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通知》(呼科字〔2022〕48号)要求,通过基地建设单位申报、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专家组现场考察评分,经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土默特左旗正时生态高效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9家拟认定为2022年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13日-19日。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基地的真实性、基地创建单位有异议的,以书面方式提出
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规定,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起草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支持在呼设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实施细则(试行)》、《呼和浩特市“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实施细则(试行)》及《呼和浩特市“人才飞地”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选细则(试行)》5个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盖章文件于12月21日17:00前反馈我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主办: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承办: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综合保障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23
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研发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现组织2019年度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呼科字〔2017〕4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做好遴选、上报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及企业研发中心应具备《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按要求编写申报材料,并填写信用承诺书
各旗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推进园区建设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呼科字〔2021〕45号)相关要求,现对2019年度认定的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集中开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估阶段(2022年8月) 各旗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园区撰写《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自评价报告》,并提供相关附件,上报至市科技局。 (二)现场评估阶段(2022年9月-10月)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深入园区进行现场评估,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估工作。主要包括现场考察、园区负责人汇报园区建设情况、专家质疑、专家组综合评分并填写专家评价意见等环节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经纪人服务业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综合保税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经纪人服务业绩申报工作的通知》(内科成字〔2022〕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申报工作。 1.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在职人员(含2022年8月20日前新备案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2.参加国家或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举办的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获得初级(含)以上技术经纪人结业证书; 3.2022年度(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 (一)技术经纪人服务业绩申报工作有申报人所在服务机构负责,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服务业绩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各归口管理部门
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研发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现组织2019年度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呼科字〔2017〕4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做好遴选、上报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及企业研发中心应具备《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按要求编写申报材料,并填写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