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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此前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并建成了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开启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制”管理的新局面。 备案管理的实行,对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保健食品,要求备案人按规定和程序通过信息系统逐项填写备案人及申请备案产品相关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场备案
云南省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医疗器械抽样工作
云南省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医疗器械抽样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三坚持”与“三结合”,确保抽样工作圆满完成。 三坚持:一是坚持合理安排,科学抽样。制定《昆明市2009年医疗器械抽样方案》,召开抽验工作动员会,为抽样工作开展做好充分的准备;抽样按照先使用单位后生产、经营单位的顺序开展,分组进行,注意联系,及时整理,避免重复抽样,提高工作效率;抽样遵循先检查后抽样的程序,对有质量可疑、发生投诉、上一年度抽验不合格的品种和企业,重点抽样
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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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