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本报北京3月22日电 (记者曲哲涵、王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公告》指出,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公告》要求,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吉林财经大学是吉林省重点大学,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建设的学校。学校坚持学科立校,着力构建“突出优势、扶持新兴、坚实基础”的学科生态体系,形成了以经济学科、管理学科为主体,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特色。 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言文学、数学、统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1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有工商管理、法律、税务、应用统计、国际商务、会计、审计、金融、公共管理、保险、新闻与传播、图书情报、电子信息等1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有吉林省研究生工作站11个;具有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是吉林省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A类高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提高了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额度。为配合政策调整,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于操作执行。 二、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办法》明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本文摘要:原标题:不动产统一注册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多年来徘徊不前的不动产统一注册制度再一有了突破性进展。几十年来,我国土地和房屋由有所不同部门注册均须的时代将要落幕。 11月20日开会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统合不动产注册职责、创建不动产统一注册制度
目前,我国纳税人的增值税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大家所熟悉的小规模纳税人,一种是一般纳税人。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企业就必须要成为一般纳税人。记住是必须要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但是有些企业主觉得小规模纳税人其实挺好的,对自己也更有优势,能不能不成为一般纳税人呢?那接下来,昕畅商务针对这个问题,给大家重点讲讲! 一、应处理的情况(强制)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按照各合伙人身份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红利免税待遇?实务中常常产生争议。 甲公司与自然人李某组成一家合伙企业乙公司
本文摘要:针对出口退税申报经常出现的异常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强化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查工作的通报》,拒绝强化对白银为原材料等电路零件和以钨为原材料的焊零件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查力度。《通报》认为,对上述产品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商品与进出口出口的商品否完全一致,否归属于中止或减少退税率商品篡码申报为有免税的或低退税率商品等情况展开核查,在未查清前,嗣后未予办理弃(免除)税。 针对出口退税申报经常出现的异常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强化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查工作的通报》,拒绝强化对白银为原材料等电路零件和以钨为原材料的焊零件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查力度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8〕26号)的文件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我市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共有316户非营利组织被认定为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根据认定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