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包括诉讼主体、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涉外)的民商事案件。如果讼争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具有上述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即为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主体、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具有一个以上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即为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予以确认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富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则,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则。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这些规则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则 “呈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状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假如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躲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富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则,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许雯菲律师,女,法学本科(民商法方向),毕业于宁波大学,201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且取得律师执业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从业的中办理多起民、商、经、金融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久能判出最终结果? 具体时间无法确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期限内接受全部履行,并由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原债务消灭,连带债权任何连带债权人按其份额产生新的债务。下面债权债务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催收应该保持怎样的的心态? 在催收之前,明确债权是否存在问题,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当要求对方建立新的承诺,将现有的诉讼时效中断。 这一点需要代理商及时掌握对方的相关信息,避免对方因其他的原因无法履行债权
发布者:刘维琼发布时间:2021-05-14浏览次数:10 2021年4月14日下午,以“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为题的普法宣传教育讲座在弘毅楼报告厅举办,学院特聘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晓纯担任主讲人。讲座由学工部长王振杰主持。百余名学生代表参加现场学习,8000余名学生观看视频学习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情况,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寄存人向保管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我国票据法对诉讼时效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王勤劳,女,1971年生,汉族,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民法学教学与科研。 199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至今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为本科及研究生讲授民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课程
王勤劳,女,1971年生,汉族,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民法学教学与科研。 199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至今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为本科及研究生讲授民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