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机
梁**是某游戏公司的员工
梁**是某游戏公司的员工,因帮助公司在商场游戏厅开设捕鱼机供客人玩乐,从中渔利,后被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抓获。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及时的向检察机关提出梁**属于从犯,且情节较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随后决定对梁**不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