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7
甲向人民法院诉请,其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7月1
甲向人民法院诉请,其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7月18日,分数次向乙公司出借人民币48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5分。嗣后,甲又介绍并担保丙和丁向乙公司出借人民币150万元,后经丙和丁的催要,甲与丙和丁于2015年3月1日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乙和丁将两笔共计150万元债权转让给甲,并通知了乙公司。截止2015年2月底,乙公司欠甲的借款利息共计137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