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
《国家能源通讯》是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信息协会能源分会创办,分为内参版和企业版,其办刊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全国能源系统,传播国内外能源信息,深度关注世界能源高新科技前沿和能源热点领域;在低碳能源与新能源发展、能源政策与管理等领域进行广泛交流与深入研究探讨;贴近 、服务能源企业,反映我国最新能源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打造展示企业形象的平台,充当企业的喉舌;为促进我国能源健康快速发展,搭建和编炽政府 《国家能源通讯》内参版为内部资料刊物不公开发行。主要面向政府能源管理机关和决策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市发改委、能源局(处)、地(县)发改委(局) 、全国能源企事业单位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民营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发行。 《内参版》主要为国家能源委及有关能源部门和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讯,便于准确了解当今世界能源发展的新动向、新成果以及国内能源界出现的新问题使国家能源管理高层更有效
近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中欧班列开行的最新数据,8月份中欧班列累计开行1247列、发送货物11.3万标箱,同比分别增长62%和66%,综合重箱率98.5%,再创历史新高。 对此,专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导致了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受阻,各国进出口贸易量急剧下降,在这样的不利局面下,中欧班列仍实现逆势增长,实属不易。 据介绍,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稳外贸政策落地见效,国内企业基本实现复工复产,出口需求愈发旺盛
9月27日下午,鄂州市统计局召开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核算知识培训会,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临空物流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市统计局专业负责人介绍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核算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分行业分析了今年以来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对三季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DP核算方案的新变化作了讲解。 参会人员就培训内容中存在的疑难点进行了提问,并就当前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运行情况及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交流
2020年5月15日上午,集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哲慧率领调研组对我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情况进行调研。集宁区就业局、发改委、人社局有关领导及相关负责人陪同。调研组实地查看了我校办学条件和培训成果,对我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硬件设施及智慧教学系统进行了深入考察,并给予很高评价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 为了缓解这种压力,日前,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 指导意见明确,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9月18日,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19年9月18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125元。折合每升来看,92号、95号汽油上调0.1元,0号柴油上调0.11元。 至此,2019年成品油价格在经历“十涨六跌两搁浅”后,迎来年内第十一次上调,同时也迎来9月“两连涨”
2020年09月19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发布汽油、柴油基准价,结合东莞地区车辆通行燃油附加税等因素,东莞今日98号汽油售价为每升6.00元,92号汽油售价为每升5.00元,95号汽油售价为每升5.00元0号柴油售价为每升5.00元。 东莞辖区内各城市今天油价(元/升) 以上东莞油价信息是当前市场上最新油价信息,包括东莞辖区内各县、区 各加油站统一指导价,油价数据仅供参考对东莞各加油站由于其经营特点和其它因素,实际在售油价可能有小幅偏差,请以您所在地区的加油站实际售价为准。 1、东莞地区的油价各加油站可能有不同,是因为发改委出台的是基准价,允许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零售价格,绝大部分东莞加油站是按此价格
2017年1-7月份天下牢固资产投资(没有含庄家)增加8.3% 2017年1-7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337409亿元,同比增长8.3%,增速比1-6月份回落0.3个百分点。从环比速度看,7月份比6月份增长0.61%。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10677亿元,同比增长14.4%,增速比1-6月份回落2.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投资127150亿元,增长3.4%,增速回落0.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投资199583亿元,增长11.3%,增速持平
据新华社讯 4月6日,在西安举行的“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工作座谈会”上,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国正成为世界高技术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并开始向研发制造基地转型,生物制药等领域自主发展能力增强。我国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机、抗生素、疫苗等产品的产量已位居世界第一。 据悉,2000年~2007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年均增长38%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