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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杰律师:《民法典》新增加了公职监护,具体内容有哪些
刘秀杰律师:《民法典》新增加了公职监护,具体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第34条第4款 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性生活照料措施。该款系民法典较民法总则增加的唯一一处内容,也是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新规则,它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临时生活照料义务。但临时生活照料与临时监护不同,临时监护的设立前提是没有监护人,而临时生活照料是因为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是:(一)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例如,发生新冠肺炎的大规模传染以及其他类似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例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采取的特殊措施,使分离的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三)由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
卫江波律师男,山西大学法学硕士
卫江波律师男,山西大学法学硕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企业法务工作经验。现执业于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系民商法、金融法、公司法专业领域骨干律师。 曾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金融机构法律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查、客户资信调查等非诉业务和诉讼风险处置等企业法律实务工作,熟悉商业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类企业业务运作模式,关注金融类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治理,对法律风险防范与治理有独到的见解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