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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经2019年3月 22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打造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办〔2017〕 91号)《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芜政办〔2017〕 50号)和《芜湖市重大公共研发平台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芜政办〔2018〕 3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 1. 对纳入《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打造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办〔2017〕 91号)布局规划或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依托重点企业建设的非独立法人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上年度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达到 5%以上的,可列入绩效考核对象。 2. 对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平台,分别按照平台建设运营实际研发投入的20%、 15%、10%比例给予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