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执行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并且进行判决之后,被告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尤其是经济类纠纷,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不过有一个疑问,执行是不是有顺序呢?执行顺序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惠发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带大家了解一下。 肯定是有顺序的,按照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先后顺序确定,在执行(尤其是多起诉讼的执行)中,有非常大的影响,在执行时会各债权人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8月19日上午,克山县人民法院开展“雷霆2020铁拳扫赖”搜查专项行动,此次搜查行动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行动方案,法警队、政治部等多部门统筹配合,执行局干警强力用足用活执行搜查措施,共出动干警12人,警车3辆,3名司法警察协助配合。 此次搜查行动搜查地点为我县某大豆合作社,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生产多年,我院10余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该合作社,但每一起案件的申请标的额并不大,此次行动主要针对该合作社的会计账簿等资料进行搜查,对合作社内的资产情况列出详细的资产清单,梳理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目前该合作社名下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执行干警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拟定还款方案,责令其尽快还款
“法官,我马上筹钱还款,请把悬赏公告撤下来吧,太丢人了!”近日,纳溪区法院执行局接到被执行人李某的来电表示,自己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于自己躲避执行的行为后悔不已。 据了解,2020年3月,被执行人李某在申请人何某某处借款12万余元并约定利息,到期后拒不偿还。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气质、干练、大气 她是名副其实的“女强人” ,一个普通的法律人,她叫王冬梅,是拜泉法院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在2015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王冬梅被授予“全市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她工作岗位变化相对较为频繁,2009年由院政工科长被任命为副院长,分管研究室、政工、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工作,2011年党组分工重新调整,她分管政工、研究室、纪检、民事审判工作
京津法院联动执行 实现办案“同城效应” 近日,北辰法院执行局与北京市昌平法院执行局联动配合,成功扣押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车辆,有效破解了异地执行难题。 近日,北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平台收到天津高院审核通过的昌平法院异地协助执行材料。因为情况紧急,昌平法院的两位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到院说明案件具体情况,与北辰法院执行局法官共同研讨执行方案
Allied Vision Alvium USB 3.1相机采用紧凑的轻型设计,同时保留了先进的技术,因此非常适用于工业机器视觉和嵌入式应用。每部相机都具有 USB3 视觉界面和片上系统 (SoC),可执行板上影像修正与预处理,以减轻主机的工作负载。这些 Allied Vision Alvium USB 3.1 相机提供各种单色和彩色配置,包括在后面板上或以 90° 角提供 C 接口、CS 接口、S 接口及 USB 端口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申请执行人:张玉忠,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址: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庞兴国,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址:甘肃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忠与被执行人庞兴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庞兴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玉忠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某手持一面写着“公正严明,执法无私”的锦旗来到开封顺河法院执行局,并激动地握着执行干警的手说:“你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为我执行了2万元借款,真想好好感谢你们,可你们总是婉言拒绝,只好以送锦旗的方式来表达我的谢意!” 张某先后向王某借款67000元,借款约定期限到期后,王某多次索要,可张某却以种种借口推拖。无奈,王某向顺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归还借款及约定利息。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67000元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