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912
2016年我方当事人承包了某开发公司的装修工程
2016年我方当事人承包了某开发公司的装修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后2016年9月我方当事人又将该装修工程中的16号楼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A某和B某,但合同签订后,A某和B某的的工程进度缓慢,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迟,并且每次验收质量均不合格,现我方当事人想与其解除合同并通知其解除合同并退还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但A某和B某均未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A某和B某的装修合同,并退还其在我方当事人处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与被告A某、B某的装修合同确认解除。 判决被告A某、B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在原告处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