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请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各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各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津财建二指〔2022〕4号)、市商务局《关于商请下达2022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保供项目支持资金的函》(津商财务函〔2023〕2号)、《关于商请调整下达2022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第二批项目资金的函》(津商财务函〔2023〕4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现调整下达你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具体金额、项目代码详见附件,支出列入功能分类科目“2160299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同时,下达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第二批项目资金计划(详见附件)。 请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将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监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