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鹏航
1950年10月1日,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成立,1953年1月,船舶工业局划归第一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船舶工业管理局,程望、邓存伦先后任局长。 第九工业管理局时期(1958.2~1963.8) 1958年2月,第一、二机械工业部合为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局。1960年9月13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分为第一、三机械工业部,九局归第三机械工业部领导,12月,第九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总局
1950年10月1日,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成立,1953年1月,船舶工业局划归第一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船舶工业管理局,程望、邓存伦先后任局长。 第九工业管理局时期(1958.2~1963.8) 1958年2月,第一、二机械工业部合为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局。1960年9月13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分为第一、三机械工业部,九局归第三机械工业部领导,12月,第九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总局
1950年10月1日,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成立,1953年1月,船舶工业局划归第一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船舶工业管理局,程望、邓存伦先后任局长。 第九工业管理局时期(1958.2~1963.8) 1958年2月,第一、二机械工业部合为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局。1960年9月13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分为第一、三机械工业部,九局归第三机械工业部领导,12月,第九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总局
1950年10月1日,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成立,1953年1月,船舶工业局划归第一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船舶工业管理局,程望、邓存伦先后任局长。 第九工业管理局时期(1958.2~1963.8) 1958年2月,第一、二机械工业部合为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局。1960年9月13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分为第一、三机械工业部,九局归第三机械工业部领导,12月,第九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总局
1950年10月1日,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成立,1953年1月,船舶工业局划归第一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船舶工业管理局,程望、邓存伦先后任局长。 第九工业管理局时期(1958.2~1963.8) 1958年2月,第一、二机械工业部合为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局。1960年9月13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分为第一、三机械工业部,九局归第三机械工业部领导,12月,第九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总局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记者彭韵佳、徐鹏航)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以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严从紧抓好定点医院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当前,全球疫情持续演变,病毒变异株陆续出现,国内疫情多点暴发,形势严峻复杂。 通知指出,各地要指定综合能力强、具备重症救治条件、感控管理水平高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1950年10月1日,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成立,1953年1月,船舶工业局划归第一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船舶工业管理局,程望、邓存伦先后任局长。 第九工业管理局时期(1958.2~1963.8) 1958年2月,第一、二机械工业部合为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局。1960年9月13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分为第一、三机械工业部,九局归第三机械工业部领导,12月,第九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总局
1950年10月1日,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成立,1953年1月,船舶工业局划归第一机械工业部,改 名为船舶工业管理局,程望、邓存伦先后任局 长。 第九工业管理局时期(1958.2~1963.8) 1958年2月,第一、二机械工业部合为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 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局。1960年9月13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分为第一 、三机械工业部,九局归第三机械工业部领导,12月,第九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总局
1950年10月1日,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成立,1953年1月,船舶工业局划归第一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船舶工业管理局,程望、邓存伦先后任局长。 第九工业管理局时期(1958.2~1963.8) 1958年2月,第一、二机械工业部合为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局。1960年9月13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分为第一、三机械工业部,九局归第三机械工业部领导,12月,第九工业管理局改名为第九工业管理总局
国家卫健委近日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旨在加强我国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不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合理用药目标。 规程明确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遴选范围,确定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调整原则、周期和工作程序等。 规程提出,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应当是临床使用不合理问题较多、使用金额异常偏高、对用药合理性影响较大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