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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12月7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
公安部消防局12月7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若未按规定采用阻燃制品,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并明确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具体监管方式。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切实提高推进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并切实加大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监管力度。相关工程设计和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设计、安装和采用阻燃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