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包括国家组织派往湖北省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派出的省际对口支援湖北省各市州的医务人员,均包含疾控人员,以下统称援鄂医务人员)的生活保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援鄂医务人员往返湖北省的交通费用,由组派单位同级财政承担。 二、受援地负责安排好援鄂医务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受援地承担。 三、受援地负责统计援鄂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工作量,由派出省份单列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到2024年年末,形成“2+3+N”传染病救治网络,使海南市县医院医疗公共卫生医疗救治能力大幅度提升,能够承担全省公共卫生救治体系中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任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该省公共卫生医疗救治能力建设方案,对此做出明确要求。 据悉,海南将依托现有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以三级医院专科帮扶为抓手,通过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到2024年建成“2+3+N”传染病救治网络
导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中,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直属10个县(市)、克州的3个县(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农业师以及霍尔果斯口岸,共16个单位,数量居全国首位。江苏综合考虑受援方的现状、需求和本省市、县(区)的综合实力,安排了12个省辖市和5个县(区)共17个单位与受援地区形成结对关系进行对口援助,并在伊犁州、克州设立江苏省对口援建前方指挥部,在16个受援地分别设立援疆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对口援疆工作。各援疆工作组在援建工作中接受前方指挥部的监督指导
3月4日,南江县召开“法律援助质量提升年”活动推进会,县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针对个别法律援助工作者理想信念动摇、职业道德水平不高,诚信观念不强、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向全体法律援助工作者“扯袖子”。 一要坚定政治纪律。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县委政府及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三甲公立医院优秀卫生技术人才下基层项目的通知,按照受援医院的实际需求,我院在骨科、耳鼻喉科进行遴选,确定骨科蔡兆鹏主治医生和耳鼻喉科陈仁辉主治医生作为支医队员,到平远县人民医院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我院分别在10月10日及10月19日早上,为骨科蔡兆鹏主治医生和耳鼻喉科陈仁辉主治医生举行简单而隆重的医疗援助欢送仪式。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对口支援工作,在简单的欢送仪式上,宋尔卫院长、王景峰书记、赵婉文副书记、刘超副院长及郑亿庆院长助理、骨科沈慧勇主任等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为支医队员送行
7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明确以县医院能力建设、“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主攻方向,全面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健康扶贫任务。 《方案》明确,加强县医院能力建设、加强“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及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三大主攻方向
创刊于1956年9月,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经济类学术期刊。 期刊介绍工作论文当期目录全部期刊投稿指南期刊订阅联系我们邮件订阅RSS 中国脱贫攻坚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减贫奇迹,文章以贫困户生活消费水平为研究视角,考察脱贫攻坚实践中省际对口支援的重要作用。文章基于2000—2014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采用合成控制法评估了对口支援对当地农户生活消费水平的影响效果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
2020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河西区坚持力度不减,升级加力做好帮扶工作,把受援地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甘肃人民当作自己的亲人,继续升温加压,认真开展对口帮扶工作,以说了算、定了干的精神,确保工作务实、过程扎实、成果厚实。 9月13日,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贺桂泉带领委属二级医院主要负责同志、4位业务精湛的主任医师和委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一行13人的医疗援助小分队,赴西部扶贫受援地区开展医疗服务支援行活动。 从天津出发,乘飞机再倒大巴车,需要8、9个小时的路程,来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小分队此次援助工作的第一站
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1.受理阶段: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审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