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运
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与其妻弟朱某、朱鉴某商议
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与其妻弟朱某、朱鉴某商议,利用往来粤港澳小型船舶偷运金属镍入境倒卖牟利:被告人吴某负责在香港组织货源,联系运输船只;被告人朱某、朱庆某负责在东莞驾车接运走私入境的金属镍回肇庆,并按被告人吴某指示将走私入境的金属镍销售给国内客户;被告人朱某还负责填写送货单、收取货款及记录资金进出情况。2005年6月和2007年8月,被告人吴某联系“穗新机***”船船主被告人蔡某,并通介绍认识曾某,先后雇请“穗新机***”号和“穗鸿志1”号船走私金属镍。从2005年6月至2008年7月,吴某多次通过该船走私金属镍
江门中院近日对“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的第二宗案作出一审
江门中院近日对“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的第二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江门荣兴海产食品厂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亿元、判处邝某鹏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 29日下午,记者从江门中级法院获悉,江门中院近日对“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的第二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江门荣兴海产食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产公司)罚金人民币2亿元、判处邝某鹏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江门“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是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案,同时是迄今江门地区案值最大的鱼翅走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