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所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邮政代办所(以下简称“代办所”)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代办所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邮政代办所的监督管理制定专项规定。 《规定》共15条,对邮政代办所定义、设置原则、设置要求、设置程序、代办方资质和代办人员从业能力、企业主体责任、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邮政代办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