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405章,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的贩毒得益或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最高可处罚款$5000000及监禁14年。 香港法例第615章,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于2012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