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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落实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发现典型问题排查整改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1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7号)有关要求执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