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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为生鲜农产品,依据“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
水果为生鲜农产品,依据“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第2条第一项:“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之商品,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一项但书所称合理例外情事。自105年1月1日起,生鲜食品不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并不享有7天鉴赏期。 水梨、柑橘等农产品,需能成熟才能进行采收,故下订后,会尽快安排出货,恕无法指定出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