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5080491
为协助莫拉克风灾受灾农渔民复建复耕
为协助莫拉克风灾受灾农渔民复建复耕,有关受灾证明书之受理期限延至98年10月31日止,请把握申请期限向乡(镇、市、区)公所申请核发受灾证明书。 农业处表示,依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第19条规定,农民申借低利贷款应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救助地区之翌日起10日内,向乡(镇、市、区)公所申请核发受灾证明书。 但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98年9月22日农金字第0985080491号函:农委会前于98年8月19日及9月1日公告因应莫拉克风灾之农业金融协助措施(含农业天然灾害低利贷款本金、利息宽缓措施及旧专案农贷本金展延1年、展延期间利息免收措施),其受灾证明书之受理期限已延至98年10月31日止,公所核发受灾证明书期限延至98年11月30日止,农业金融单位受理期限均至98年12月31日止,并明定本措施不受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第19条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