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8月31日晚间,*ST飞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294762.14 元以及诉讼费、公告费、通讯费、律师费等损失。 截至上述公告日,*ST飞乐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52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770.48万元
新京报记者3月15日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其中,食品领域涉及江西利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酒中添加非法药品案、沂水县沂蒙沂立食品有限公司雪糕不合格案、江阴龙民食品有限公司蛋糕多次超限量添加防腐剂案。 通报显示,2021年6月21日,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西利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配制酒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内蒙古苏尼特右旗商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衣食住行”等要点民生范畴“铁拳”举动第二批典型事例。详细如下:苏尼特右旗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运用未经注册商标及地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案2022年2月9日,苏尼特右旗商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苏尼特右旗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运用未经注册商标及地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43万,罚款人民币0.6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苏尼特右旗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看中发现,苏尼特右旗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放着运用带有注册商标®符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舆标志”图文标识的包装箱且出售了11箱该包装的“苏吉骨”“羊尾油”等产品
本文摘要:11月18日,山西临汾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再次发生一起瓦斯发生爆炸事故。据天眼坎表明,该公司正式成立于1989年7月,山西临汾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母公司,占到股75%。两家公司的疑为实控人和获益人均为王治信
导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陕证调查字202009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行政处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行政处罚,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不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公积金罚字〔2017〕1号),对你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我中心要求你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中心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但你公司至今仍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我中心向你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湛公积金催告〔2018〕1号)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6日讯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邹城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多起涉疫违法案件。 案例一:违法行为人胡某某于8月31日11时许,在学府花园小区疫情封控期间,明知封控要求暂时不许外出的政策,以辱骂防控执勤工作人员方式,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最高30万!避免事故可获直接奖励!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印发《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航空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据中国应急管理报报道,记者近日从国务院安委办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民航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印发《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航空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民航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报告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44元,罚款5000元,合计5344元
工信部今日通报称,11月3日针对App超范围、高频次索取许可权,非服务场景所必需收集用户个人资讯,欺骗误导使用者下载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App进行了公开通报。 截至目前,尚有5款App未按工信部要求完成整改;各通信管理局积极开展App技术检测,截至目前尚有101款App仍未完成整改。 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工信部立即组织对上述106款App进行下架处理,相关应用商店应在本通报发布后,立即组织对其进行下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