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turbed
43.美国94-142公法所定义之“严重情绪困扰”大体上是依
43.美国94-142公法所定义之“严重情绪困扰”大体上是依据 下列哪一位学者的主张? “情绪困扰”(emotionally disturbed)是E. Bower和他的同事在1957年于加州有系统的进行情绪困扰儿童的鉴定研究中所提出来的(Bower,1982),当时所用的鉴定方法曾被国内徐澄清医师引用为台北市国小适应困难学生的检出工具(徐澄清,民67),Bower提出来的“情绪困扰”的定义也被公法 94-142所延用,只是公法 94-142对于Bower等人的名词更严格的订名为“严重情绪困扰”(seriously emotional disturbance,简称SED)。Bower曾批评公法 94-142的名词,他质疑为什么法令不一致的限制各障碍的程度,如严重智障、严重听障、或严重视障,反而只徒在情绪困扰一项限制严重的程度,而且限制严重程度并不表示不严重的情绪困扰就不需要特殊的服务(Bower 1982)。可惜,Bower的**并未被美国联邦政府接受,1990年修订的“身心障碍者教育法案”(IDEA)仍继续采用“严重情绪困扰”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