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券
2018春节前夕,csgo外围(以下简称公司)为丰富职工们的业余生活,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增强各基层单位职工间的文化交流,营造平安、和谐、健康的节日氛围,公司工会于2月9日组织开展“2018年迎新春游园”活动,让职工和家属们在精彩的游戏中快乐迎春节。 本次游园活动设置了许多职工们喜闻乐见、家喻户晓的游戏。在集体项目“抢凳子”的游戏中,职工、家属们踊跃参与,在喧闹的锣鼓声中,大家集中精神、鼓足干劲,在一片欢声笑语中赢得了游戏的胜利
本处获社会福利署资助,于2020年8月开始推行,并于2022年4月获拨款延长至2023年8月。“幼稚园/幼稚园暨幼儿中心第一层支援服务试验计划”透过以跨专业服务团队为14 间幼稚园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内有特殊需要迹象的儿童、其家长及教师提供服务,旨在为这些儿童提供早期介入服务,促进他们的全人发展;同时协助幼稚园建立融合教育环境,让儿童融入校园学习及社区生活,以及为未来学习奠定稳固的基础。 促进儿童在学习、社交、行为、情绪等能力的发展
为使有特殊需要儿童在训练的黄金期及早获得所需训练,社会福利署(社署)在2015年第四季透过奖券基金推行一项为期2年的试验计划。试验计划透过非政府机构的跨专业服务团队为参与计划的幼稚园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提供到校服务,及早为正在社署资助学前康复服务轮候册上的学童提供康复服务。试验计划同时会为幼稚园老师/幼儿工作员提供专业意见,协助他们处理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以及向有关家长提供支援,使他们以正面的态度及有效的技巧培育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2012年,新生精神康复会联同另外三间机构,包括浸信会爱群社会服务处、香港明爱及香港心理卫生会,获得慈善组织“思健”赞助,开展为期3年的“思健”朋辈支援计划,为香港的朋辈支援服务揭开序幕。 2015年,社会福利署透过奖券基金拨款,在十一间非政府机构推行“在社区精神健康服务单位推行朋辈支援服务先导计划”。 2018年,社署正式将朋辈支援服务常规化,在十一间非政府机构设立“在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单位推行朋辈支援服务”
本处获社会福利署资助,于2020年8月开始推行,并于2022年4月获拨款延长至2023年8月。“幼稚园/幼稚园暨幼儿中心第一层支援服务试验计划”透过以跨专业服务团队为14 间幼稚园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内有特殊需要迹象的儿童、其家长及教师提供服务,旨在为这些儿童提供早期介入服务,促进他们的全人发展;同时协助幼稚园建立融合教育环境,让儿童融入校园学习及社区生活,以及为未来学习奠定稳固的基础。 促进儿童在学习、社交、行为、情绪等能力的发展
2018春节前夕,csgo外围(以下简称公司)为丰富职工们的业余生活,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增强各基层单位职工间的文化交流,营造平安、和谐、健康的节日氛围,公司工会于2月9日组织开展“2018年迎新春游园”活动,让职工和家属们在精彩的游戏中快乐迎春节。 本次游园活动设置了许多职工们喜闻乐见、家喻户晓的游戏。在集体项目“抢凳子”的游戏中,职工、家属们踊跃参与,在喧闹的锣鼓声中,大家集中精神、鼓足干劲,在一片欢声笑语中赢得了游戏的胜利
11月23日上午9:00菁华化苑游园会正式开幕。化生心协与团学、其它协会,为全院师生奉献上了一场精神上的盛宴。 在开场节目的精彩演出后,游园会正式开始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领导的指示,我部专题研究了有奖募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中国社会福利奖券,开展有奖募捐工作,是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特殊权利和优惠政策。几年来,各级募委会在当地政府和民政厅、局的领导下,艰苦奋斗,努力钻研,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全国有奖募捐系统专职干部已近两千,从业人员已逾两万;奖券年销售量已达20亿元,年筹集社会福利资金近6亿元
新春将至,本堂将于1月14日(六)举办派发福袋活动,动员逾150名义工到黄大仙及九龙城区上门派发福袋,福袋内容包括一些食品、应节物品以及萝卜糕等,为黄大仙及九龙城区200户独居或双老长者送上祝福。 为响应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九龙乐善堂将于5月28日举办“乐善端阳庆回归”派发福袋活动,动员逾500名义工派发礼物包予九龙城、荃湾及湾仔等区之长者、少数族裔及基层家庭,预计是次活动受惠人数达逾1000户。礼物包之内容包括食物、爱心糭及防疫物资等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消费者在外地购买或接受非本市的产品或服务; (十)消费者购买的奖券或有价证券; (十一)商品或服务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的; (十二)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三)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四)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六)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