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6月20日电 近日从卫生部获悉:卫生部近期通过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 gov. cn)陆续公布了一系列卫生法规的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卫生部转变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的一次尝试。 据介绍,近期公布的卫生法规征求意见稿有:《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乳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熟肉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饮料厂良好生产规范》、《蜜饯厂良好生产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转基因食品申请表(样表)》、《转基因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转基因食品使用安全与营养质量评价指南》
为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中国银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引》,适时发布。 近年来,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陆续制定了各类审慎监管规则,覆盖了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理等各个领域,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规制体系
日前,***就《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5月,我会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令第44号),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处申请与设立、变更与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总体要求,对于做好境外证券交易所代表处监管、规范其日常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决定取消“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我会公告的后续管理衔接措施已将此改为备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局组织开展了《清远市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编印工作,于2019年7月发文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单位对《清远市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清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结束,期间我局暂未收到社会对《清远市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283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库底清理任务、库底清理范围、一般清理设计、专项清理设计、组织实施、阶段工作要求和成果。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增加了专项清理的分类,将原规范“卫生清理”的内容归入专项清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声屏障结构技术标准>(GB/T 51335-2018)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JGJ/T 163-2008)全面修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54号),我部组织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声屏障结构技术标准》(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447号装配化中心;邮政编码:200125
根据《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20〕8号)和《关于选拔2020年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通知》(日人社字〔2020〕20号)有关规定,我们组织了2020年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经逐级推荐、专家评审,拟确定王光栋等20人为2020年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其中,一般人选19人、疫情防控专门选拔人选1人。为进一步增强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
3月15日,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近日就《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按照中央要求和省委、市委部署,市民政局党组于2月15日召开2022年度民主生活会。会议紧扣主题,聚焦6个方面内容,认真查摆突出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明确整改措施。 市委2022年度民主生活会第六指导组到会指导并点评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对《“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等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