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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14.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中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如何理解?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和过往司法惯例都认为,在机动车所有权因多次转让和交付行为而发生多次变动情形下,诸多曾经的受让人(包括机动车所有权名义登记人在内)因既不能控制机动车的运行,又不能获取机动车运行的收益,如仍规定其对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则未免对其不公。而转由实际控制机动车并享有其运行利益的最后受让人承担机动车一方责任则符合公平原则。故《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最终确定当事人有权向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的受让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