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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注册上海公司管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我国现行注册上海公司管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注册上海公司法律制度的效能,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我们的建议是: 第一,摒弃属人标准。无论是内资或外资公司,无论是中央投资或地方投资的公司,也无论是国家投资或民间投资的公司,统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和方便原则确定其登记管辖
企业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不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有继续经营能力和愿望的,一般不予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8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及其最低限额作了规定
公司法第8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及其最低限额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