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
中新社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 杜燕)30日,北京发布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58元(人民币,下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依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核算确定了2018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58元。原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将不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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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公司机器设备及存货财产保险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形式进行招标,现发布招标公告如下: 1、河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司机器设备及存货财产投保。 2、财产投保依据:我公司机器设备及存货以2020年2月末净值投保。 3、项目地点:郑州市经五路12号
昨天,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了2015年度全省944家国控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从优到劣分为绿、蓝、黄、红、黑五个等级,其中绿色企业301家,黑色企业20家。 管理办法中规定,被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为其优先办理业务,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还可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 被评定为“黑色”等级的企业,会面临相应的限制和惩戒措施
据悉,到目前为止阿勒泰地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职工和居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8万人、23.3万人、5.6万人、6.7万人、7.7万人,社会保障卡累计发放3.8万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那么,现在针对生育保险这块,完善补充了哪些方面的政策? 根据《自治区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2015〕69号)精神,现将我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降低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三门峡市社会工伤与生育保险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5]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人社部发[2016]36号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酒泉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政策介绍。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