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
本文摘要: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国务院法制办26日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印发稿)》向社会普遍印发。这也意味着我国将从“法律”层面确保百姓“养命钱”保值电子货币。2000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后,国务院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同时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
德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经国务院法制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司法厅依法登记,于1996年8月由德阳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德阳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主要裁决、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和其他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除外),是市场主体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成立以来,本会始终遵循“服务一流、质量一流、效率一流、素质一流”的工作理念,严格坚持“从严治裁、公信立裁、高效兴裁、人才强裁”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仲裁服务流程,提升仲裁质量效率,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努力打造“公正、高效、廉洁、和谐”的德阳仲裁服务品牌,走出了有德阳特色的仲裁发展之路,受理办结了一大批有影响的仲裁案件
本文摘要:6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得知,商务部草拟的《无店铺经营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印发稿)》税民意。 6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得知,商务部草拟的《无店铺经营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印发稿)》税民意。意见稿规定,无店铺经营者违背涉及规定、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者可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本文摘要: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何雨欣、邹伟)国务院法制办26日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印发稿)》向社会普遍印发。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何雨欣、邹伟)国务院法制办26日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印发稿)》向社会普遍印发。这也意味着我国将从“法律”层面确保百姓“养命钱”保值电子货币
2014年5月23日,中伦知识产权部合伙人马东晓律师应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参加《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即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座谈会,。会上,马东晓律师就目前专利法实施后的现状谈了看法,并对目前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措施给与了积极评价,希望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因而在修法中持谨慎态度。本次会议主要就以下四个问题征求专家以及实务届的意见: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问题;二、关于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及时生效问题;三、关于行政处罚权扩展问题;四、关于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近日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在线订餐行业的发展现状,送审稿强化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其中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
从日前闭幕的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了解到,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版正在修改中。这是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改,目的是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和中国商标战略需要,推动自主创新,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在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表示,自《商标法》施行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商标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