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中国金融网讯 初步统计,2019年三季度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为312.46万亿元,同比增长8.1%,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资产为284.67万亿元,同比增长7.7%;证券业机构总资产为7.83万亿元,同比增长13.6%;保险业机构总资产为19.9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 金融业机构总负债为283.94万亿元,同比增长7.6%,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负债为260.79万亿元,同比增长7.2%;证券业机构总负债为5.57万亿元,同比增长16.9%;保险业机构总负债为17.58万亿元,同比增长10.7%。 注1:金融业机构总资产、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机构相应指标的汇总数
新加坡位于东盟中心地带,毗连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大国,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优势显著,其不仅联通东盟各国,且与中国、日本、韩国、美国等亚洲及西方首要国家有亲近的商贸往来,成为衔接整个东南亚乃至亚太商场的重要纽带和商业中心。新加坡基础设施完善、经济兴旺、社会稳定,加上当地兴旺的商业网络、健全的法治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府系统,因此在全球营商环境、经济自由度、国家立异能力等与出资营商有关的中心指标上均排名靠前。新加坡国土面积有限、自然资源匮乏,新加坡归于典型的外向驱动型经济,高度依赖国际商场
2018年5月22日下午,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实施路径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召开了《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实施路径研究》课题开题会。 参加会议的领导有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管司曾宪新副司长、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管司质量处范苏榕副调研员、中国建筑业协会王铁宏会长、中国建筑业协会赵峰副秘书长等。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盛安保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课题组成员参加了会议
责任保险合同概念;责任保险合同种类(重点);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了解);责任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重点)。 再保险合同概念;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重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了解);再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重点)。 1、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新时代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太平再保险按照公司2019年工作会议的整体部署,近日先后召开国际化条线、资讯技术、寿险业务、熊猫专案、上海专案系列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各条线重点工作,细化分工和落实举措,以专案制推动2019年各项重点工作落地实施。 会议强调,太平再保险要提高政治站位,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发挥自身优势,为集团新时代发展战略作出贡献。一是助力集团香港、上海两个总部基地建设,加快推进设立澳门代表处和太平再(中国)上海分公司开业工作,扎实推进与上海市合作专案落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5年11月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57.6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人保寿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重要成员,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2015年实现规模保费955亿元,原保费收入894亿元,位居国内寿险公司前5名亚洲保险竞争力排名前10强
以庆祝中国太平成立90周年为契机,11月7日,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重庆举办2019年市场研讨会,七十余家产、寿险直保公司受邀出席。 太平再(中国)总经理庞卫发表致辞,回顾太平集团90周年发展历程,分享“共享太平”发展理念及公司取得的新成绩。会议重点分享了太平再(中国)在再保险业务、产品创新及科技赋能等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并发布了《2019年“一带一路”地区灾害和风险特别报告-聚焦东南亚》及人身险智能核保系统平台
经营范围: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分支机构住址及联系电话: 详请查阅。 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是补齐监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决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