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载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1年4月28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所执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遗失,前经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声请人并已声请公告于民国110年10月28日之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届满,并无任何人依法主张权利,可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确系声请人所遗失,爰依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之规定,声请本院为除权判决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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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截止2012年12月31日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3年4月25日签发了大华审字[2013]00488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东方集团编制了后附的上市公司201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该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东方集团的责任
席 — 【起源参考】 “席”源出:避讳改姓。据《广韵》所载,春秋时晋国大夫籍谈,其先世代管理晋国典籍,故以籍为氏。至秦汉之际,籍氏后人为避楚霸王项羽(名籍)的名讳,改为音近的“席”氏
佛经的功德是没有高低之分的,我们得到的感应只跟我们持诵佛经的态度和认真程度有关,我们平时修行佛经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恭敬,我们要对佛经充满信心。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持诵佛经的功德感应。 我有一个小外甥,今年已是21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