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 (2)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并使证件式样和项目填写方法基本一致,对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分填写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正面的文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字样,只用汉字印制:不另加民族文字;背面的登记项目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和填写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 (2)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 (2)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